浙江省外经贸
 
 
公共综合频道
首页 | 领导致辞 | 机构介绍 | 政务信息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办事大厅 返回主频道
 
无标题文档
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
[国际经济合作]
[利用外资]
[其它]
表格下载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公共综合频道 > 办事大厅 > 办事指南 > 对外贸易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审批事项: 
 国(境)外非企业组织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和延期、变更
服务对象: 
 国(境)外非企业组织
申报条件: 
 1.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3.必须提供“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报送材料: 
 

1. 由境外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申请书(正本);


2. 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还需提供机构章程);


3. 与该组织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与信用证明(正本);


4. 由该组织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对其常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等(正本);


5. 被授权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如系中方人员,还需提供政审材料);


6. 常驻代表处办公地点用房的落实证明(如系非涉外宾馆、写字楼,还需提供公安或相关部门设址同意函);


7. 填写常驻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申报表,人员登记表;


8. 承办单位向我厅呈报关于为境外组织设立常驻代表处的承办报告并填写“境外组织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审批单”。


9. 如仅变更常驻代表处办公地址,变更申请书可由代表处直接提出而无须派出机构签署。

申报程序: 
 

由经认可的进出口公司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目前共5家)
浙江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浙江分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涉外服务中心)代向我厅申报,我厅初审后行文上报商务部审批,经商务部批准后由我厅代为颁发批准证书。


流程示意图:
企业提交申请→省外经贸厅初审→行文上报商务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


 

工作时限: 
 在条件具备,材料齐全、完备的情况下,我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行文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复同意后即行发给有关批准证书。
其他: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

2.《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3号令)
责任处室: 
 对外贸易
 表格下载:
表格名称  无表格下载 样表名称  无样表下载
 下载表格说明:
1、 鼠标(右键)点击表格名称进行下载
2、 在弹出的提示框中选择“将文件保存到磁盘”,并进一步将表格(文件)保存到本机磁盘上(如桌面,c盘等);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